曹晓敏:中国税收信用发展报告2022(上篇)

本报告原载于《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2022)》

摘要:税收信用是税收治理的基础,在数字经济框架下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本报告首先对税收信用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系统论述,分析了部分代表地区的纳税失信行为并提出相关矫正建议。进一步剖析了我国目前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发现存在主体单一化、方式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利用大数据提升税收信用管理,并对大数据促进信用管理的作用机制、政策建议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税收信用;纳税信用评级;税收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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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信用基本概念

(一)税收信用的概念

国内一些学者针对于“信用”一词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总结了“税收信用”的概念。郭庆旺(2002)[1]和黄桦(2006)[2]等将税收信用看作是税收活动的“非正式约束”,蔡昌(2014)[3]认为税收信用是基于税收征纳方契约特性的一种博弈均衡状态,这种均衡是动态的、能够相互转变的。王磊等(2017)[4]认为税收信用应该是基于纳税人和政府权利和义务来进行讨论的,政府和纳税人实际上拥有在法律上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纳税人的权利更多体现在享受政府税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上。秦书亚等(2020)[5]认为税收信用由纳税信用、征税信用、用税信用和税务中介信用构成,四个方面的信用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即现有研究基本认为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之上,对税收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的一种道德规范。值得说明的是,限于数据可得性,本报告所讲的税收信用,仅限于纳税信用。

(二)税收信用的影响因素

关于税收信用影响因素的研究起源于基于Allingham and Sandmo(1972)[6]提出的A-S逃税模型。国内一些学者分析了影响税收信用的因素,孙哲(2011)[7]认为我国税收信用的缺失源自伦理、法律和经济学三个方面,伦理方面是因为纳税遵从意识薄弱,法律方面是因为法律不科学,经济方面是因为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蔡昌(2014)[8]明确了纳税信用缺失、征税信用缺失以及中介机构信用缺失的原因,具体来说,分别为纳税人的内部需求动机与外部环境诱因、政府与税务机关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中介机构存在的税务合谋。王梓麒(2017)[9]认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信用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和纳税服务质量不够。高跃等(2019)[10]通过实证检验认为我国企业的纳税信用受地方财政压力、税收竞争以及企业规模、净资产收益率等内部特征影响。吕敏等(2021)[11]认为我国税收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因为纳税意识缺乏、涉税主体信息不对称和税收失信成本偏低。

(三)税收信用管理的经济效应

近年来,我国开始实施一些税收信用管理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 年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建立起纳税信用管理框架和评价体系,覆盖了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价,结果的确定、发布、应用等多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指标内容、评价方式和工作流程。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对纳税信用管理的实践产生影响,许多学者关注到这一变化并对此开展了一些实证研究,孙雪娇等(2019)[12]、张勇(2020;2021)[13][14][15]认为纳税信用评级披露这种“柔性税收征管”能够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诚信纳税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商业信用融资;陶东杰等(2019)[16]、姜朋和张崇元(2020)[17]、李建军和范源源(2020)[18]认为纳税信用披露有效促进了企业纳税遵从;孙红莉和雷根强(2019)[19]和叶永卫等(2021)[20]等的研究认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促进了企业创新。李林木等(2020)[21]、冀云阳和高跃(2020)[22]认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绩效和全要素生产率。

二、税收信用的理论基础

与税收信用相关的理论有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理论、税收遵从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此处简单说明各理论在税收信用中的应用和表现。

(一)博弈论

博弈论作为重要的经济分析工具,广泛运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其基本原理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战略选择。在每一个战略选择和行动策略的改变中,参与者都会得到收益或者是支付成本,并在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各主体相对稳定的均衡,称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

就税收信用而言,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以及税务中介四者之间分别存在各自的利益,都会从自身“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制定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战略决策。税收信用的履行程度往往取决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以及信息是否对称,但最后都会在各自利益的取舍之间形成一种均衡。因此,税收信用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博弈行为。

(二)信息经济学理论

信息经济学是信息科学的分支学科,其核心内容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因而从本质上说,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研究决策各方在非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分布,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比另一方多。该现象普遍存在,在税收经济活动中尤为明显,如征税方很难掌握纳税人的全部财务信息或涉税信息;纳税人对于涉税知识和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相对征税方而言显得捉襟见肘;用税人比纳税人掌握更多的

税款使用细节;税务中介在征税人和纳税人中间,信息不对称现象亦较为突出。此外,用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之间,一定程度也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三)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理论是根植于预期效用理论框架下的。1972年,Allingham 和Sandmo在《所得税逃税:--种理论分析》”一文中,就从预期效用理论出发,通过融入犯罪经济学以及不确定性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索出税收遵从理论的研究模型,这一经典的理论模型以两位作者的名字命名,被称为A-S模型,Allingham 和Sandmo的这篇研究 也成为公认最早的关于税收遵从度的研究。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这一研究领域,A-S逃税模型也被广泛地引用、论证,理论研究、实证研究逐渐丰富。要了解税收遵从理论首先必须明确税收遵从的内涵。事实上,税收遵从不仅指从纳税人角度出发需要做到的纳税遵从,还包括税务部门和政府层面应遵守的的征税遵从和用税遵从。但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税收遵从主要指纳税遵从,学术研究也更多关注纳税人的税收活动和遵从度。具体来说,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且服从于税务部门的合法管理。税收遵从度能够反映出纳税人群体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当前有关税收遵从的研究大致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制度性税收遵从,主要是指我国建立有完善的税收制度,明确了各税种的适用情景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税收活动。二是社会性税收遵从,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政策宣传引导下,社会整体的法治化水平提高,纳税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会受到社会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下主动提高税收遵从度。三是防卫型税收遵从,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进行偷逃税会存在被税务部门稽查的风险,被查处后纳税人将承担信用和财产上的双重损失。这一不可预估的风险会促使纳税人进行防卫型的税收遵从。

(四)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一种。税收信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体现在政府的征税信用和用税信用上,即政府或税务部门作为公民的委托人,代理税款征收和财政支出的工作,还体现在税收中介的信用上,税务中介信用是委托人、税务中介以及税务部门三者履行各自职责的契约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税务中介在其代理活动中既要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主体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对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践行诚信原则。

三、典型代表地区的纳税失信行为分析

根据新华三集团数字经济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城市数字经济指数蓝皮书(2021)》[23],我国数字经济指数排名前20的城市(直辖市和地级市)为:上海、深圳、北京、成都、杭州、广州、无锡、南京、重庆、苏州、天津、宁波、郑州、合肥、济南、武汉、青岛、福州、东莞、烟台。其中,除4个直辖市外,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排名前20的城市中,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各有3个城市上榜,浙江省有2个城市上榜,而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四川省、福建省各有1个城市上榜。通过各省的地域分析可知,我国数字经济的大发展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24]。

为了兼顾各个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和税收信用的执行情况,本报告以华北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郑州市,华东地区的济南市、烟台市、青岛市、杭州市、宁波市、上海市、合肥市、厦门市,华中地区的武汉市,中南地区的深圳市,西南地区的重庆市,共14个数字经济较为发达的地级市为研究样本,分析各地的纳税信用执行情况。其中,对纳税失信的分析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各类不同案件性质的数据为笔者手工搜集,数据截止时间是2021年11月30日[25]。本部分内容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归纳所选样本地区纳税失信行为的总体特征,并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原因进行简单分析,随后提出纳税失信行为的矫正建议。

我国“税收黑名单”制度自2014年11月起开始实施,此后各地税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信息,共有9类性质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偷税;逃避追缴税款;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其他。各地区税务局对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处罚手段各不相同,但整体上是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的结合。

(一)税收违法案件的基本特征分析

1.“税收黑名单”地区分布不均,成梯度分布

对所选样本地区案件总数的统计分布分析可知,在选取的城市中,各地的“税收黑名单”密集度有较大差异,即纳税失信案件的区域分布不均匀,呈现出梯度分布的特点。(各地市税收违法案件总数图略)

在选取的样本中,截止2021年11月30 日,税收违法案件最多的城市是深圳市,共计有18702起,这也是分布的第一梯度(违法案件数目超过10000起)。位于第二梯度样本区间(违法案件数目介于5000-10000之间)的是上海市,上海市的违法案件数目是9830起;第三梯度(违法案件数目介于1000-5000之间)内的城市有北京市和杭州市,违法案件数目分别是4121起、1133起;大部分城市位于第四梯度(违法案件数目不超过1000起)内。上述总体数据说明我国纳税失信问题地区分布不均衡,各地的情况差别较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

2.税收违法案件的性质以虚开发票居多

本特点中所说的虚开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两种情况,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据“绝对优势”。各类性质案件占比分布图,经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性质的案件占比达到一半以上(20066/39782),虚开普通发票的比例也达到17%。

此处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部分性质的案件数目极少,在所有案件中占比接近于0,因此在图2中没有明确列示,但并不意味着未列示的其他性质的案件不存在。二是总体看来,位居违法数目第二的案件性质是走逃(失联),实际上,走逃案件主要集中于深圳市(总样本中走逃案件总数为10628,深圳市走逃案件总数为9861,占比92.78%),属于极端情况。因此,此处暂不考虑走逃案件的情况,重新审视各类案件的分布,对于深圳市的纳税失信情况后续单独分析。

不考虑深圳市极端的走逃(失联)现象,整体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这一性质的案件数目仍然位于“榜首”,其次是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况。此时,上述两类虚开发票案件的总占比达到93%。再次说明,各地市的纳税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开发票。

在本报告统计时段,深圳市的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这三种性质的违法案件数目均为0,其他类的违法案件数目是1。深圳市极端的走逃案件,在其所有案件中占比达到53%,这应该引起深圳市相关部门的重视,究竟哪些原因导致了纳税人容易走逃和失联?

3.对于违法税收案件的处罚手段各地差异较大

本部分内容为对纳税失信的处罚手段的分析,由于数据的可得性和手工搜集的工作量,笔者选取数字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北京市、青岛市、宁波市三个城市的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上述三个城市税务局于2021年1月-2021年11月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的处罚情况。

(1)青岛市的主要处罚手段:移送司法机关

表1 青岛市税务局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处罚手段统计

城市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
青岛111731

2021年1月-2021年11月,青岛市税务局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共有176起,经统计,对于 税收违法案件的处罚手段总共有4种,分别是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青岛市的处罚手段较为精简,且运用较为单一:共计176起案件中,其中有174起被移送了司法机关。这可能是因为青岛市的主要税收违法表现为虚开发票,而当地税务局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就主要是移交司法机关。

(2)北京市的主要处罚手段: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表2 北京市税务局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处罚手段统计

城市追缴税款罚款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账务调整
北京3522893131275

北京市税务局公布的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处罚手段绝大多数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北京市也有较多的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罚,经统计,该处罚方式主要针对走逃(失联)案件的纳税失信情况。相较于青岛市和宁波市,北京市有一种处罚是限期调整账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定该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该处罚主要针对纳税失信情节不太严重的情况。

(3)宁波市的主要处罚手段种类丰富、相互配合

表3 宁波市税务局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处罚手段统计

城市追缴税款罚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罚款
宁波895317517

续表3 宁波市税务局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处罚手段统计

城市追缴税款+移送司法机关发往下游税务机关发往下游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发往下游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罚款+移送司法机关+停办退税2年追缴税款+罚款+停办出口退税1年半
宁波151151

续表3 宁波市税务局对纳税失信行为的处罚手段统计

城市发往下游税务机关+罚款+移送司法机关发往下游税务机关+罚款追缴税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发往下游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款+不予退税停办出口退税1年半+移送司法机关
宁波1421111

因宁波市的处罚手段结合情况较为丰富,限于展示空间,分3个表格对统计数据进行列示。

相较于青岛市税务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公布的处罚手段,宁波市税务局对在处罚方面的工作似乎做得更为细致,该市的处罚手段类型较多而且各种手段相互配合,也更具有针对性。比如,宁波市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处罚,就不只限于移交司法机关或者追缴税款,而是有针对性地停办出口退税一定期限(2年或1年半)的方式;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形,因相关法院已经判决,宁波市税务局采取了“不再处理”的处理方式;对于走逃类案件的处罚方式大多为罚款+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罚。此外,除了与青岛市、北京市共同的追缴税款、罚款等处罚方式,宁波市税务局还有发往上、下游税务机关继续处理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通过分析青岛市、北京市、宁波市三个城市对税收违法纳税人的处罚手段,可知,不同地区的处罚方式大相径庭,青岛市略显“简单粗暴”,而宁波市的工作更加“细致入微”,北京市则是“中庸”,这种处罚手段充分体现了各地税务局的自主裁量权。

(二)纳税失信行为原因分析

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内在驱动力主要是指其权利被尊重和保护的需求以及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之所以会出现较多的纳税失信行为,归根结底是由于纳税人受到了利益的驱动。税款的征收与缴纳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纳税人出于对利益最大化或效应最大化的追求,会有动机进行逃税等纳税失信行为。

1.税收政策效果失衡

一方面,部分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财政收入作为支撑,而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其地位不言而喻,甚至有时会出现“竭泽而渔”的情形。近几年我国税收增速呈现出高于GDP增速的态势,即相对于纳税人等市场主体,经济发展成果相对更多的由国家占有。即使国家的财政支出有部分用于公共物品的提供,但纳税人的获利空间依然被降低。于是纳税人便会通过逃税、虚开发票、申请虚假退税等纳税失信行为与政府进行税收博弈。另一方面,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我国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增大,特别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以后,市场活力下降,此时税收便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强心针”。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国家推行了“营改增”、减税降费等一系列政策,意在降低税负、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空间。但实际上,上述的减税政策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税负不降反增;减税的政策的低效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部分纳税人的运营负担,再次加大了纳税人进行纳税失信行为以增加利益的动机[26]。

2.多方主体的税收不遵从

如前文所述,税收信用包括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用税信用、税务中介的信用,涉及的主体有政府、纳税人、税务中介三方。在税务实践中,纳税人、政府(税务机关)、税务中介三方的税收不遵从共同导致纳税人失信行为的增加。首先,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直接增加了纳税失信行为。如前一小节所述,纳税人为了扩展利益空间,而不坚持税收遵从的理念,会有较多的纳税失信行为。纳税失信行为降低了我国整体的纳税信用度,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加剧了税收征纳的矛盾。其次,税务机关的税收不遵从会反向增加纳税人的失信行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如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税款的征收和进行合理的财政支出,不但会降低社会信任度,还会激化纳税人的不满情绪,进而间接“激励”纳税人失信行为的增加。最后,税务中介的税收不遵从会大幅增加纳税人的失信度。税务中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缓解征纳矛盾并降低二者之间不必要的资源消耗。税务中介机构实际上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作为征纳双方沟通的中介,也可以帮纳税人“经营”失信行为。税务中介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以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并不是所有的税收筹划都合规合法,一旦该行为处于“灰色地带”,甚至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便会出现由税务中介的税收不遵从而增加了纳税人失信行为。

3.数字经济大环境的加剧

数字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为纳税失信行为提供了“契机”,表现在纳税人的隐匿心理和税制要素难以确定两方面。首先,数字经济的数字化特征使得交易活动的隐蔽性较强,表现在自然人的劳动形式无形化、交易内容数据化、和交易方式无纸化等方面[27]。这些数字经济的外部诱因加剧了纳税人隐匿个人交易信息的心理,引动内部需求出现税收不遵从的失信行为。其次,现行税制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略显复杂和混乱的税制刺激了纳税人的逃税。税法对数字经济的适用性模糊,导致纳税人因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实现纳税遵从,或因为纳税遵从的成本过高而选择放弃。可见,如果税制变革无法与经济发展革新紧密匹配,税制的滞后性将会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

(三)纳税失信行为的矫正建议

1.改进纳税失信状态的确定方式

目前,我国确定纳税人为失信状态的方式是分数累计低于40分或者有重大的税收违法行为[28]。纳税人因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被判为D级信用的情况相对较多,这种确定纳税失信状态的方式类似于“一票否决”式,会导致过多的纳税人被定为失信状态,进而使得征纳矛盾激化。因此,应该改进对纳税失信行为的确定方式,提高制度的合理性。首先,应该把失信纳税人的范围限于有一定严重程度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失信程度较为轻微的情节,或者纳税人已经主动纠正了的一般情节的违法失信行为,不再直接实施信用惩戒,以减轻纳税失信惩戒过于严重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次,应该对纳税人失信行为的主观判断要件进行明确--故意,避免将纳税人因税法复杂、手续繁多等因素造成的过失失信纳入税收违法的情况。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充分证明自己是过失失信,则其惩罚措施应该被豁免。

2. 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纳税失信行为的惩戒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29],惩戒的目的还是要通过失信惩戒的震慑力,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征信体系除了要“惩治违法行为”外,也应给予失信人“改过自新的机会”[30]。此时便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我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纳税信用修复制度,但最初立法较为粗浅,导致实践中纳税信用修复的运行存在一些障碍,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修复政策,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使其更加适配我国的税收实践。比如,2019年出台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在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对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支持力度进行了扩充和加强,同时将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的制度进行了有效的衔接。

此外,在我国纳税信用修复的运行中,还可以补充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法定时限、将纳税信用修复主体扩展至所有失信纳税人、对修复信息进行及时的公示和奖励、构建信用修复纳税人的自主解释制度等,以“柔性”约束激励失信纳税人主动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提高税收信用度。

3.构建多主体、全方位的纳税人信用行为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对纳税行为的监督只有税务机关,监督主体少、渠道少成为纳税失信行为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多主体、全方位的纳税信用行为监督体系,可以从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两个角度出发。首先,进一步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行为的监督力度。在传统税务稽查活动和手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涉税信息核查等大数据手段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矫正纳税人的失信行为。其次,完善税务中介机构对纳税信用行为的监督机制。应该强化税务中介机构协助治税的作用,减少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合作,通过不正当的“税收筹划”进行实际上的逃税、避税活动,以此减小纳税人的失信空间。

4.依托区块链技术进行纳税失信联合惩戒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开放透明、不可篡改的特征,可应用在纳税信用的治理上,因此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失信联合惩戒[31]。首先,利用区块链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检查和验证,将存在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交失信人员信息数据库;然后对纳税失信人的工商、金融、司法等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比对;最后根据比对结果确定其失信的程度和对其采取的惩戒措施,并把最终评级结果和处罚措施通知给失信纳税人。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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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叶永卫,曾林,李佳轩.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与企业创新——“赏善”比“罚恶”更有效?[J].南方经济,2021,(05):52-68.

[21] 李林木,于海峰,汪冲,付宇.赏罚机制、税收遵从与企业绩效——基于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研究[J].经济研究,2020,(06):89-104.

[22] 高跃,李金凯.税收道德对纳税信用具有非线性影响吗?——基于法治环境的视角[J].财经问题研究,2020,(03):86-93.

[23] http://deindex.h3c.com/

[24] 本报告样本城市的选取多集中在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

[25] 各地市税务局每月实时更新税收违法信息。

[26]  闫晴,胡友东.纳税失信的生发机理与矫正路径——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黑名单”的实证分析[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5):24-31.

[27] 邓宗权.数字经济发展对自然人税收遵从的影响[J].商业文化,2021(18):122-123.

[28]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18 条、第20 条

[29]高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理论透析、问题维度和改进路径[J].法学论坛,2020,35(02):74-82.

[30]胡元聪,闫晴.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优化路径[J].现代法学,2018,40(01):78-91.

[31] 程前.区块链技术模式下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进路[J].兰州学刊,2020(11):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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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简介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以“发掘和应用财税大数据,实现数据赋能”为宗旨,致力于开展财税大数据的政策研究、学术交流、教育培训、成果应用等工作。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拥有众多全国财税与大数据领域的专家及理事单位,是财税大数据科学研究的先行者,是财税大数据实践的落地者,是互联网、大数据企业的知音,是产学研结合的数据领域研究专家的摇篮。主要社会合作与服务工作如下:一是以财税大数据理论与政策研究为基础,不定期发布财税大数据、数字经济相关研究成果;二是组织学术研讨与实践调研活动,及时研究总结财税大数据理论前沿与实践模式;三是培养财税数字化人才,并组织专家团队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数字财税管理工作;四是实现专业与技术的双轮驱动,推进智能财税应用场景的实践落地。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财税大数据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点。在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应用推动下,智能财务、智慧税务不断涌现。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国内环境面临严峻形势,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场景不断涌现,如何充分利用好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智能财税的精准定位、精准征管、精准传送涉税信息,使纳税人充分享受信息资源和税收红利,对于国家发展、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财税大数据具有全面、深邃的特点,汇聚起来可洞观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挖掘下去可洞察微观企业的经营规律。本专委会将协助理事单位开展调研活动、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赋能财税数据科技发展,共获数据资源,共铸数字财税生态。有财税部门的支持,有专家学者的助力,本专委会定将成为推动财税大数据共同发展的纽带、合作创新的平台、人才培养的基地!【提示】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欢迎垂询:加入会员、理事,购买《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2022)》,或其他合作与发展事宜,联系方式:黄老师:18911815557;宋老师:1351202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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