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昌、焦瑞进、吴迪: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基本情况、现实发展与未来趋势(下)

【摘要】:数字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本文基于我国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税收情况、现实发展状况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冲击效应,并从税收治理和税务大数据两个角度对税收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国际上的多方面研究和共识,对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提出了推进政策精细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信息共享与税收共治格局、优化纳税服务、推进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治理变革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经济税收;税收大数据

图片

三、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实践情况分析

(一)税收治理:基于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监管实践

根据近年来数字经济税收发展出现的不良状况,国家和政府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出台一系列税收治理措施以打击逃避税收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正义。

1.“税收洼地”的治理

(1)“税收洼地”的概念与成因。在我国,有两个主要原因造成了“税收洼地”:一是针对特定企业和行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部分地区和行业的发展;二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返还、财政奖励等方式降低了企业实际税负,吸引企业投资。若集团公司拥有的成员企业众多,则可通过关联交易将成员企业利润集中到“税收洼地”中,以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大型跨地区集团不断涌现。其中一部分集团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以集团优势和境内关联交易,将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税率企业移至处于“税收洼地”的低税率企业,最终降低集团的总体税负。目前,利用“税收洼地”避税,不但成为一些中介机构招揽生意的噱头,也成为一些跨地区集团常用的避税手段。

(2)“税收洼地”的治理。2021年12月21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列举了审计查出的两个问题:一是“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问题,二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问题。总结一点,就是税收洼地问题。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条款明确说明只有在当地注册并开展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制定一系列监管措施保证了优惠政策精准实施。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行为进行逃避税的,应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因此,税务机关面临企业利用“税收洼地”避税现象,必须加大力度对集团利用境内“税收洼地”避税行为的专项治理。

2.政府对网络主播进行重点稽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通过健全直接税体系来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这意味着除了要完善税收制度外,加强税收征管也将成为重点。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新经济业态,长期处于税收领域的“灰色地带”。2021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具体来看,“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主播和检查人员,将检查全过程以电子形式记录并全网公开的检查机制。这种抽查机制能够极大压缩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双向寻租空间,有效提高对网络主播这类新业态个体经济的税收监管。这一举措剑指网络直播行业。2021年初期,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手段检查发现两名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2021年11月25日,国家商务部对《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进行规定,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动直播营销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响应,下面对代表性地区出台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如表1所示,所列举出的省市均发布通告,通知主播、艺人按要求进行自查,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

表1 各地关于网络主播查账征收政策

省市发布时间主要内容
北京2021年12月筛选核实个体工商户、确定应税所得率
上海2021年8月所有一般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并追缴补税
深圳2021年12月通知主播、艺人按要求进行自查,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
天津2021年9月依法依规建账建制,核查网络主播税收优惠情况
重庆2021年12月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
浙江2021年11月推动省内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广东2022年2月强对税收大数据分析运用,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
福建2021年12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主播涉税问题
江苏2022年1月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川2021年10月鼓励、引导个体户建账建制
陕西2021年9月引导主播依法建账建制,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
安徽2021年12月通知主播、艺人按要求进行自查,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
湖北2021年12月通知主播、艺人按要求进行自查,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

3.元宇宙新经济税收实践探索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社会各界在数字经济领域提出“元宇宙”概念并付诸实践活动,带动元宇宙税收实践探索的热潮。数字时代,元宇宙虚实相融的新经济模式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协同发展,在元宇宙引导的新经济体系下,针对财税领域治理问题,应立足于税制、征管、分配三个维度,构建元宇宙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财税治理模式,形成生态融合、合规合法、自主可控的现代财税治理体系。

(1)元宇宙税制新体系。

第一,元宇宙税制新体系的确立应着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包括国内法的确立和国际法的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治理体系无法匹配快速发展的元宇宙开放型经济模式,应尽快研究国际贸易、税收规则,加快我国的财税立法进程。第二,政府应从全球视野的顶层立法开始逐步拓展到各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新业态、新模式秉持“开放、包容、审慎”的态度,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措施支持,允许先行先试,明确其具有的合法地位、合法空间,为其市场准入创造宽松环境。

(2)元宇宙税收征管新模式。

在元宇宙新经济的征管方面,也必须探索新的征管模式与之相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在深度分析国际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构建虚拟世界、虚拟劳动、虚拟交换的身份认证机制,确定多元化、叠加式的市场主体、纳税主体、交易节点,确保元宇宙开放型经济体系税收执法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第二,加强对元宇宙税收征纳活动的监管,实现元宇宙交易及其涉税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实现对纳税人税基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建立元宇宙税收遵从智能风险、智能信用管理模型。

(3)元宇宙财富分配新机制。

第一,元宇宙新经济实践中,可能存在虚拟财富、虚拟资产、虚拟货币持有量向大户、机构和国家倾斜,财税治理应构建系统主体间业态发展的平衡稳定以及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二,元宇宙新经济下的财富分配应该以现代财政制度作为目标定位,在元宇宙新经济储量资金使用上,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满足线上线下对虚拟公共服务、虚拟个性服务的资金需求。

(二)税务大数据:基于税收执法、监管、服务视角的税收分析实践

2021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持续深挖税收大数据“金山银矿”,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1.挖掘大数据资源,精准纳税服务

(1)简化涉税流程,优化办税服务。

大数据技术使办税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最大限度地提升纳税服务的效率,受到纳税人的认可和欢迎。通过税收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支撑,税务部门大力推行并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目前,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业务都可网上办、线上办、掌上办,基本实现了“服务不见面,时刻都在线”。

(2)整合数据资源,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国家先后出台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为需要帮扶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增添动力。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深度盘活税收大数据资源,及时锁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同时精准筛选出没有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3)数据精准定位,加强政策落实。

通过扫描数据、交叉比对、锁定疑点、辅导享受等方式,各地税务部门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价值,绘制政策落实“导向图”,精准发掘企业需求,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利用大数据精准识别优惠政策适用纳税人,减少各省自行筛选扫描的中间环节,促进了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到位。据统计,自2021年2月“精准推送”数据服务接口上线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累计推送数十批发布单,各省局调用接口服务百万余次,惠及5亿余户次纳税人。

(4)发掘数据价值,畅通产业供应链。

税收大数据涉及的经济领域广,能快速反映经济环境变化,数据细致直观,对经济活动的记载准确高效。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共享,拓展数据应用领域,畅通产业链供应链,为服务政府部门决策和市场主体发展释放更强劲能量。各地税务部门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和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预先及时的收集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利用税收大数据为企业“牵线搭桥”,实现更加精准的税收服务。

2.深化大数据应用,强化税收征管

(1)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如今,以数据的流通逐步代替纳税人的流动。税收大数据的联通共享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纳税人不再需要频繁去往各部门窗口,取而代之的是大数据平台上的部门内部协调,办事效率大幅提升。通过税收大数据协调共享,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社会各行业信息沟通更加紧密,形成更大的社会治理合力,达到了“1+1>2”的效果。

(2)完善数据应用,提升税收治理水平。

随着数字化驱动自动“算税”等税收征管方式持续变革,数据技术应用难题逐步被攻克,税收征管正向“以数治税”的方向发展,发挥数据对提升税收治理水平的赋能作用。税务总局已建成自然人税收服务管理新应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税APP),推动自然人税费治理向数字化方向迈进。2020年度汇算期间,个税APP支撑了单日最高登录4000多万人次的业务办理场景,全面保障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平稳有序落地。截至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涉税业务97%都可全程在网上办理,真正减轻了办税负担。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服务税收改革发展大局。运用大数据技术,持续丰富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全面汇集自然人涉税信息,为综合所得申报纳税提供数据支撑;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了与海量自然人纳税人的高效触达渠道,尤其通过个税APP实现了自然人纳税人个税主要高频业务的掌上办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线上征纳互动和数据智能服务,优化完善实名认证登录、申报预填服务、智能退税审核、在线征纳互动等一系列服务创新,进一步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

3.发挥大数据优势,降低纳税风险

(1)释放数据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搭建“数据超市”、建设智能风控平台、海量数据为企业精准“画像”,税收领域的科技化程度逐渐提高。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涉税数据的联通与共享,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促使税务服务、税务执法、税务监管制度的创新,推进业务变革,为税收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2)实施精准监管,力求“零风险”。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以“数据+规则”和“信用+风险”两大核心理念为基础,共向各省局开放数百个数据服务接口,促进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共享流动。同时,各省局积极探索数据服务应用方向,打造智慧式税务管理和纳税人跨省办税体验,取得一系列成果。如在助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各地共实现各类收入增收数十亿元;在强化风险管理、实现精准监管方面,各地精准识别分析风险纳税人,落实分级分类风险处置;在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实现精细服务方面,共服务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或推送各类服务信息7000余万次。

四、数字财税:构建大建安EPC数字财税平台

随着中国企业数字化进程的加快,财税数字化转型也被众多企业提上日程。得益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数字财税打通了财务和业务系统纳入统一体系内,以数据赋能企业财税治理。传统建筑行业在数字化浪潮下改革转型迫在眉睫,数字财税不仅满足企业全方位的财税管理需求,还能通过构建数据资源共享中心进一步实现帕累托效率最优化,达到各领域生态系统协同加强的目标。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中国建筑企业迎难而上,全行业推动数字化发展,积极拥抱建筑行业数字化未来,共同构建全新的数字化建筑世界。“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字要素的潜能,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变革。这既对建筑业实现数字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数字财税发展背景

1.数字财税概念及其发展

韩向东和余红燕(2018)认为,智能财务应涵盖三个层级的内容,分别是基础层:基于流程自动化的财务机器人;核心层:深度业财一体化的数字财税共享平台;深化层:基于商业智能的智能管理会计平台。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财务平台贯穿智能财务的三个层级,伴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渗透和深化智能财务的基础层、核心层和深化层。贾康(2019)从数字经济的作用、带来的新启示及对数字经济与财税的进一步理解三个层次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有后发优势,其中民企在新经济领域发挥了带头冲关的作用。应从数字经中税收的调节作用、新经济发展对税源建设的影响、财税对数字经济的支持、税收的国际协调等视角来观察和探讨数字经济与财税问题。张经纬(2021)认为,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都能以数据的形式实现信息化、指标化、动态化,并具有随时随地可获得、可处理的特征,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探索数字化与财税管理的有机结合已然成为推动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黄民锦(2021)基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及世界范围内财税治理数字化进程,评析了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对财税治理模式建构的影响,分析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尝试提出明确总体思路,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理念创新,抓好制度建设,扭住数字技术主线,夯实人才培养根基,夯实理论研究基石,关注技术依赖风险等十个方面落点与路向的建议。

数字财税平台是运用“大智移云物区”(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于财务工作中,跳脱出传统的财务处理模式,通过财务的数字化转型,从而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数字财税平台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全面共享。包括整个企业对相关平台、相关数据、相关人员、相关组织的共享;二是高效整合。在政策、系统、流程、规则、数据、标准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内部业、财、管一体化融合;三是深度协作。新的财税管理模式下,基于数字财税共享平台,实现财务专业分工以及业、财、管各部门的深度协作;四是精细化管理。以数字财税建设为契机,采集粒度最细的交易数据和流程数据,实现基层业务单元层面和流程环节层面的精细化管理;五是要力求数字化。在构建数字财税过程中,要注重体现数字财税本质特征的数字化应用场景设计以及相应新技术的匹配应用。

2.数字财税发展依据

数字财税是近几年开始应用在财税管理当中,伴随企业数字化升级转型并存。杨寅等(2020)结合企业财务转型需求与智能技术特征,认为财务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思想是基于业、财、管全面融合的智能财务会计共享和支持业务决策的智能管理会计共享。李闻一等(2019)调研了国内外22家财税管理服务中心,了解智能财税管理如何支持企业战略和财务战略、实现智财税管理所需的信息技术的具体应用以及智能财税管理对企业财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要求等等,基于此,提出智能财税管理的实现路径,认为智能财税管理是当前财税管理服务中心转型的必然选择。蔡昌、王道庆(2020)认为,“业财法税融合”思想作为一种管理协同理论的拓展,是基于数据共享条件下的无边界组织管理的实践创新。“业财法税融合”的逻辑结构、内聚式耦合管理模式、“四流一致”等核心体系是实现企业运营合规性的基础保障。基于数据决策、管理变革、组织变迁视角的三大行动指南,体现着“业财法税融合”对税务管理创新的专业与技术的双重推动。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其重要特征就是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重大转变。金税四期作为金税三期的一个技术进化与专业完善,标志着以“数据画像”为核心的智慧税务与智慧监管时代到来,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面前都是透明的,新时代也被称为“裸奔”时代。银税共享信息的时代到来了,银税互动,资金严监管时代到来了。与此同时,税收征管的方式也需要改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打造平台经济下新型数字财税,数字化交易平台能够有效解决交易痕迹的留存问题,无疑是税务征管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真正意义上的业财法税融合,一是必须做到准确把握税收契约思想,把握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等的法律界限;二是必须保证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具有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材料之间具备内在逻辑一致性,能够为“业财法税融合”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图片

“业财法税”的融合关系图

目前中小企业在进行数字化实践时,实际应用的核心技术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应用、云计算和物联网,5G和区块链实际应用相对较少。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应用、云计算和物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发展与在企业实践中落地,企业的费控管理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新技术的支撑将有助于中小企业费控数字化。

3.数字财税市场环境

2021年,企业财税管理在中国“政策引导” ,“经济赋能” “社会促进”“技术推动”等多方影响下逐渐完成数字化、数字化转型,实现快速发展。尤其是金税三期实行,金税四期的到来使得企业内部财税管理趋向标准化,信息数据打通;外部厂商所处相同起点,共同发挥未来在各自细分赛道的重要价值,引导企业数智化发展。据统计,在过去的2021年中国数字化财税市场规模达697亿元,未来五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预计在2024年数字化财税市场规模可突破千亿规模。

政策方面,引导数字财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建设目标:一个平台 、两级处理 、三个覆盖 、四个系统。国务院提出关于供给侧改革的方针政策,未来的金税四期促进数字财税企业应用。金税四期建设目标:业务全面监控;信息共享;信息核查;“云化”打通;引导数字财税建设。

经济方面,赋能企业功能。中国经济处于成长期,GDP持续增长。当前数字财税产业布局初具规模,法人主体超2000万,用户与非用户为1:5,未来企业需要数字财税增效降本,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社会方面,促进数字化升级。中国20年内,经济总量规模扩大10倍。据统计,2020年有67%的大型企业把数字化转型作为核心战略。整体企业主要受法律法规要求对数字财税接受度走高。

技术方面,推动实现落地。企业以数字中心赋能业务是大趋势。利用云计算、大数据、AI等数字技术充分挖掘“业务+财务+税务”数据价值,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走向数字化。

(二)大建安数字财税平台

1.大建安数字财税平台模式

大建安财税平台突破了传统EPC模式的局限性,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特征,以一种开放的胸怀承接各种综合性工程建设项目,为业主(发包方)提供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筑施工、项目融资、工程咨询、项目托管、工程监理、灵活用工、零星劳务、物业管理、销售代理、广告宣传、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等一站式服务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大建安数字财税平台又使得大建安财税平台将数字财税有机融合进来,具有以下三大内涵:(1)构建一种生态系统,重构建筑业生态模式与交易结构,把开发和施工揉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平台经济思维框架的生态系统,再利用数字化工地和数字化财税重新构建、重新设计交易结构,达到最优税负率;(2)扩展整个产业链,在建安、地产价值链体系中,从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到设计、勘测、施工、采购、垫资、托管、咨询、广告、销售、物业管理等,把收入、成本、费用、税收管理与业务过程紧密结合起来。

2.数字财税赋能大建安的必然性与可能性

数字财税实现了大建安行业财税管理信息的共享性,通过对数据资源的整合、挖掘和转换可以更好地为各级管理者的分析、决策提供依据。一个统一的数据中心,能有效打通业务与财务的壁垒,解决企业内部的信息孤岛问题,同时把企业内部的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信息整合起来,让管理者可以获得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全面的数据,进而为管理者的决策分析提供高质量的基础数据。数字财税通过打造财税共享模式形成了一个财税数据平台,考虑了数据口径、力度对未来财税管理的重要性,既考虑到其本身的建设需求,又考虑到了未来财税管理的信息化扩展需求。因此,数字财税背景下,财税管理模式是实现数字化财税管理的可行性基石。

数字化技术的成熟推动了大建安行业财税管理的转型升级。企业在向前打通财务和交易,利用互联网开放和连接的功能,与交易的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的数据和流程打通整合的同时也向向后支撑管理,让企业业务流程的主线支撑管理会计信息,让管理会计信息基于交易数据实时产生。大建安行业充分利用数字财税,近年来不断引入数字化技术,有条不紊地推动各财务业务板块流程、内容的优化。利用数字化技术从解放人力、提高效率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取得了较大成果。

3.数智化转型升级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智能化正在加速改变商业世界。在这一宏观环境下,建筑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成为一种必然。对于大建安行业而言,通过智慧化工地即数字化(含可视化)中的数字化财税板块,进一步用数字化夯实施工各班组业务链条,从供应链、价值链、税收链等角度实现“业财法税融合”。其本质是以业务生态为基础,在法的框架下用工程承包思维解决建安与房地产行业的财税问题,符合“业财法税融合”的逻辑思维,体现“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位一体,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相互印证。

(三)数字财税在大建安中的应用

1.数字财税应用现状

2021年,数字财税作为由六个行业、八大场景、九种产品类型组成的蓝海市场规模为400亿元,预计2025年增长到705亿元,蓝海市场规模巨大。从八大融合场景的规模分布来看,产品能够融合IT部门、客服业务、资金监控与供应链管理等业务场景的蓝海市场空间较大。

从蓝海市场用户情况来看,用户行业主要为制造业、互联网与建筑行业;分布于一线、新一线城市;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用户规模2021年达134万家。

2.大建安数字财税的具体运用

大建安数字财税平台基于大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应运而生,作为“业财法税融合”的一种实践应用,目前在社会中已经广泛应用。“业财法税融合”思想凸显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位一体的重要性,体现的是一种管理创新思维,强调的是一种基于风险控制导向的场景融合与管理融合。“业财法税融合”旨在形成一种能够涵盖运营模式、财务管理、法律规制、税务管理的系统化风险管控模式,使经营业务及其管理流程得到来自财务、法律、税收的全方位管控,达到业务运营无障碍、法律操作无缝隙、财税管理无风险的最佳效果。

(1)大建安数字财税平台的八大承包模式

第一种:大建安模式,EPC+托管资金+垫资+…,在传统EPC项目总承包的基础上加上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设计施工定额不下浮,辅之以签证、垫资、托管咨询与销售广告等,大建安EPC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生态系统和相关产业链全部通过平台来实现。这种模式适用于处于筹备期或刚开始施工的房地产项目,能全面系统解决建安、房地产业的财税问题,对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也有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种:施工总承包方式,如建安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该种模式适用于完善房地产开发全过程中的建安成本与各项费用。

第三种:联合体模式

联合体解决在建项目已有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并且已完成部分或大部分工程,在这种条件下介入,就需要和原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用联合体重新与开发商(业主)签订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保持定额不下浮,完善签证、垫资、托管和咨询、销售和广告业务等;联合体模式无法实现时可以利用原施工单位签订EPC项目总承包大建安合同,再分包部分工程来实现;也可以帮助原施工单位在某税收优惠地区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操作,引入设计+施工+托管咨询+垫资等EPC项目总承包大建安模式,以工程定额+签证为依据,科学规划建安、房地产项目成本。

第四种:工程承揽方式

解决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不能肢解分包,即原总包单位采购主材和主要设备等,然后主体劳务分包给其它劳务公司,剩余的主体工程以外的工程交由公司做工程承揽。

第五种:“主体劳务分包+工程承揽”组合方式

这种模式是在工程承揽基础上增加主体劳务分包,形成一种组合模式。

第六种:专业分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外墙、水电、绿化等专业分包工程。

第七种:劳务分包方式

各种劳务+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等,适用于完善劳务成本(可带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等)。原则上是不允许主要的构配件、主要的设备、主要的材料和主要的周转材料在劳务分包里面体现的,只能含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劳务分包不能再分解为劳务分包,但可以分解为施工劳务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可以为纯劳务分包或带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的劳务分包。

第八种:专业施工班组方式

包括如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混凝土、钢筋、焊接、脚手架、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相关工程项目。专业施工班组通过智慧化工地即数字化(含可视化)中的数字化财税板块,进一步用数字化夯实施工各班组产业链与证据链,做到业财法税融合。

(2)大建安EPC数字财税平台构建

以总承包商B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服务平台,开发商仅负责土地及资金管理,借鉴国际项目管理理念,其他的业务过程都依赖大建安EPC数字财税平台,在项目施工总承包(EPC)基础上,以设计、采购、施工为根基,将建安工程承包范围拓展至项目托管、项目管理咨询、工程垫资、物业管理、销售代理、广告宣传、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等相关业务,大建安数字财税平台进行分包,如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包工头、销售和广告代理、物业服务商等,并负责提供专业的大建安全方位服务,包括数字化工地等夯实业务生态,完成整个大建安EPC业务流程。

五、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变革:基于“双支柱”方案的磋商

(一)经济数字化带来税收挑战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典型的数字经济模式有在线广告服务、在线中介服务、在线市场、数据传输服务等。随着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广泛运用,以及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整体经济呈现出逐步数字化的趋势。经济数字化更能准确地描述当下经济发展状态和趋势。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现行基于传统经济模式设计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造成冲击。提供数字化服务的数字化企业无需在市场国设立实体即可跨境经营并获取收入,再通过无形资产所有权筹划等方式将巨额利润囤积在低税地,使其全球税负处于极低水平。受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限制,数字经济市场国无权对这类未在本国设立实体的外国科技巨头征税,无法获得与其利润创造相应的税收回报。国际社会一致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进行改革,以妥善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各国或通过采取单边措施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或积极推进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或两者兼施。目前形成的解决方案主要有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

单边方案是在国际规则缺位的情况下,一国单方面采取的措施,如法国征收的数字服务税、印度征收的衡平税等。单边方案优点是直接迅速;缺点是不受税收协定制约,易产生过度征税和双重征税问题。一些国家表示数字服务税仅为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落地前的临时性措施,但是仍因可能存在歧视性而引发别国的贸易报复。日益泛滥的单边措施和一触即发的贸易战不利于新冠疫情下世界经济平稳复苏。

双边方案是两国通过协商处理两国间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方案,如《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021年版)》第十二条B“自动化数字服务”条款即是一个双边方案样版。双边方案优点是可在税收协定框架下消除双重征税、解决税收争议,且实施相对灵活便捷;缺点则是在数字化企业集团经营活动全球高度集成的情况下,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不彻底。

多边方案是各国协商一致形成具有广泛国际共识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双支柱”方案以全球运营的跨国企业集团整体为适用对象,迄今已获得137个辖区支持,是真正的多边方案。多边方案的优点除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较为彻底且具有广泛共识基础外,还有助于防止单边措施泛滥,避免贸易冲突;缺点则是规则制定难度大、耗时长,实施需要高度协调,易产生多边税收争议,且较难快速灵活地进行调整。

虽然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共同诉求都在于如何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如何有效兼顾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的税收利益,如何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国际税收体系以及消除单边措施恶化全球贸易形势的风险。因此,“双支柱”方案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首选解决方案。

(二)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演进

2021年10月,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达成全面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10月声明)。该声明已经通过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并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

1.由G20/OECD主导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的背景

为共同打击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行为,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G20成员国领导人一致赞成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进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2015年,OECD发布十五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成果,并获G20核准。G20还授权OECD建立BEPS包容性框架,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共同监督、评估和推动BEPS成果实施。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即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5年的最终报告,虽对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方案作了诸多探索,但并未形成建议各国实施的解决方案。一些辖区为维护本国税收利益,开始酝酿和推出单边措施。2017年,G20再次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

2.OECD开展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的工作机制

OECD受G20委托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多边方案的研究与谈判。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作为推进此项工作的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多边谈判;提出方案设计政策选项并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台前幕后不同方式协调各辖区立场,推动形成共识。

多边方案谈判在BEPS包容性框架平台进行。截至目前包容性框架共有141个成员辖区,由OECD下设的财政事务委员会(CFA)主席同时担任包容性框架主席。为提高谈判和决策效果,包容性框架组建了由24位成员参与的包容性框架指导委员会,集中谈判确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的政策方向和重要技术要素。24位成员中有12位来自CFA委员会,12位来自BEPS行动计划合作伙伴国。另外,OECD原进行国际税收规则研究的多个工作组负责多边方案技术设计的研究与讨论。

3.多边方案10月声明的政策发展与补充

支柱一。从适用范围看,10月声明在此前“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的基础上,补充了“相关门槛按平均值计算”。从金额看,相较于此前“20%~30%”的表述,10月声明明确,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从税收确定性看,在此前“具有推迟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同行审议且相互协商程序(MAP)争议案件数量为0或者较少的发展中国家,可选择适用有约束力争议解决机制,但仅限于与金额A有关事项的争议”基础上,10月声明补充:相关辖区选择适用机制的资格,将被定期审议;相关辖区一旦被审议认定为丧失资格,在后续年度将无法恢复。从单边措施看,在此前“对于各辖区应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及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本方案将予以协调”基础上,10月声明明确,多边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方式。包容性框架注意到某些辖区报告表示正在快速讨论过渡性安排。

支柱二。从规则设计看,7月声明提出,还将探讨把处于国际化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排除出全球最低税适用范围。10月声明明确: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豁免适用低税支付规则。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5000万欧元,且在不超过5个海外辖区运营的跨国企业。该豁免规定只在跨国企业首次成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企业后的5年内适用。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生效时在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5年时限从低税支付规则生效时起算。从有效税率计算看,相比此前提出的“3年~4年”,10月声明明确,对于现行分配利润税制度,如果利润在4年内进行分配,且以不低于最低税率标准的税率纳税,则无需对相关利润补充征税。从最低有效税率看,相比之前的“至少为15%”,10月声明明确,对于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最低有效税率为15%。从排除规则看,7月声明规定,设置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其将排除至少5%(在5年过渡期内,至少为7.5%)的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所得。10月声明明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设置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其将排除等同于5%的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所得。在10年过渡期内,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排除比例分别为8%和10%,排除比例在前5年每年下降0.2个百分点;后5年有形资产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4个百分点,人员工资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8个百分点。7月声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设置了微利排除。10月声明明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针对跨国企业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利润低于100万欧元的辖区提供微利排除。从应税规则看,相比此前“7.5%~9%”的表述,10月声明明确应税规则最低税率为9%。从实施过渡期规则看,10月声明明确低税支付规则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

(二)“双支柱”方案的基本框架与核心内容

1.“双支柱”方案的基本框架

“双支柱”方案包括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包括金额A和金额B,金额A还有配套的税收确定性机制;支柱二包括基于国内法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由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构成)和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

支柱一针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改革其中的利润分配规则和联结度规则,使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在全球范围进行重新分配,主要解决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部分剩余利润缴税地问题。支柱二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以抑制跨国企业集团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主要解决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各辖区应缴多少税的问题。支柱一与支柱二共同构成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挑战多边方案,协同发挥作用。比如,某跨国企业将本应归属于市场国和企业母国的利润囤积在低税辖区,支柱一的作用是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市场国,而支柱二的作用则是解决剩余部分利润税负仍然偏低的问题。

2.双支柱方案的适用范围

支柱一金额A适用于年收入在200亿欧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集团,相关门槛按平均值计算,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除外。支柱一金额B通过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运用,确定跨国企业集团所从事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利润回报。金额A适用范围与金额B适用范围无直接关系。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合并集团收入按照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但跨国企业集团总部所在辖区在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有以下豁免规则:对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予以豁免;对国际海运所得予以豁免;将跨国企业集团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利润低于100万欧元的辖区排除出适用范围;将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出低税支付规则的适用范围。应税规则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特定类型的集团内关联支付。

3.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

总体而言,当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市场辖区的营销功能,已经按现有转让定价规则在市场辖区留存剩余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将会限制以金额A形式重新分配至该市场辖区的剩余利润。如果根据分配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A高于市场辖区中原先留存的剩余利润时,该市场辖区仍有权分配二者的差额;反之跨国企业集团不再需要向市场辖区分配金额A。

4.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金额A是对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的重新分配,涉及确定各市场辖区是否有资格分配金额A,各市场辖区可分配的金额A份额,以及金额A由集团内哪家或哪几家实体支付等问题,需要多国之间进行协调,也易产生税收争议。因此,支柱一专门设计了强制性且具约束力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用以处理与金额A相关的税收争议,从而为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将受益于专门为支柱一设计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以避免金额A的重复征税。可以通过该机制解决的争议,既包括确定金额A分配及支付实体的争议,又包括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及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归属导致的与金额A相关事项的争议。该机制的特征是强制性且具约束力。但是,对于某些相互协商案件数量少且满足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延迟审议条件的辖区,可以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与金额A相关事项的税收争议,允许其选择适用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5.协调金额A和单边措施之间的关系

10月声明明确了处理单边措施的步骤和方法,具体包含以下3种情况:一是金额A多边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二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的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类似单边措施。三是对于包括现行数字服务税在内的已经立法实施的单边措施,由于其主要涉及部分辖区间的双边谈判,因此10月声明仅表示包容性框架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措施的方式,并且注意到了某些辖区正在快速讨论过渡性安排。

6.收入纳入规则

收入纳入规则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主要措施,优先于低税支付规则,有利于维护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该规则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实体(含子公司及常设机构)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就这部分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即有效税率达到15%。

7.分散控股规则

一般而言,跨国企业集团按所有权链条自上而下次序适用收入纳入规则,但中间层成员实体被集团外实体持股比例超过20%时,如果仍按自上而下次序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将会有一部分低税所得无法被收入纳入规则覆盖。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低税成员实体的低税所得尽可能多地被收入纳入规则覆盖,中间层控股公司而不是最终控股母公司,具有优先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权利,该规则被称为分散控股规则。19.什么是低税支付规则?

低税支付规则是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低税支付规则规定,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补税的低税所得,可通过对其他集团成员实体限制税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8.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之间的关系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二者具有相同目的,都是为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至少达到15%,在税基确定、有效税率和补税额计算等要素上采用相同的规则,但二者有不同的功能和运行方式。收入纳入规则规定了一种基于母公司对低税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征收补足税的机制,低税支付规则作为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用以补征未按收入纳入规则征收的全球最低税税额或全球最低税余额。

9.全球最低税税基的计算

全球最低税的税基,通过对按合格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上的会计利润进行必要调整(例如:剔除集团内部股息、调整内部重组及相关资本利得、加回税前可抵扣的股票薪酬等),并在税基中对公式化经济实质予以排除后确定。支柱二还将明确递延纳税等时间性差异问题,具体规则有待明确。

六、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也给税收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根据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我国应不断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一)推进税收政策精细化

1.设计面向数字经济供需两端的税收政策

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中,一方面应促进“数字产业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应考虑“产业数字化”中的企业需求。比如,应进一步研究出台推动传统行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个人生活数字化渗透的政策。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发展中,应同时针对人工智能生产企业、人工智能使用企业提供政策激励,从供需两端发力。

2.设计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

在产品服务融合、企业经营多元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等背景下,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设计更需要精细化、个性化。经过多次精准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探索,在税收大数据支撑下,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已经比较了解纳税人涉税相关情况,初步具备实行精细化政策设计的基础。在进行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优化和创新设计时,应在行业范围、政策参数、优惠门槛等税收要素的规定上改变“一刀切”的传统做法,使之更适合数字经济企业的经营特征和发展需要。

3.设计数据要素使用和流通的税收政策

设计促进数据要素使用和流通的税收政策。海量数据是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优势之一,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作用,推动数据要素基本制度和交易流通市场形成。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陆续出台,数字经济领域的规范性法规基本制定完成,为推出税收激励政策创造了条件。可以借鉴软件产品等类似领域的经验,在对数据产品认定的基础之上,探索进行政策激励和规范,在设计促进数据要素及产品使用和流通的行业政策、财务制度等政策中,同步设计税收激励政策,充分激活数据要素的核心作用。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 深化现代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交易各方的数据信息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过度收集、不当使用等情形,同时保障纳税人权益,让更多的数字经济纳税人参与到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中来,广泛征求意见,以法律途径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提高治理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强调,“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这说明税收法定主要涵盖了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征管权限和程序法定等内容。就征管权限和程序而言,越来越多的自然人纳税人参与到数字经济活动中,如“微商”等自然人性质的经营主体数量越来越多。税务部门在行使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获取交易数据的权限、内容、程序、方式等内容,应在税收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以便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

(三)推进信息共享与税收共治格局

涉税信息交流传递是实现税收共治的重要环节。加快健全涉税数据共享机制和第三方数据交换机制,建立税源监控、收入预测、风险预警等模型,完善数据采集、存储、运用的技术保障, 推动从“发票管税”“数据控税”到“信息管税”“大数据治税”的升级。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过程中国,应当考虑明确规定网络中间平台的信息提供和披露义务, 还可考虑适当赋予其一定的管理权限, 以实现权责统一。

数字经济的交易活动具有模糊化、地址隐匿化、数据去中心化等特点,要求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社保等部门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大工作抓手,是共建纳税信用联动管理机制,发挥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的优势,对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引导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共同融入税收共治全过程中去。

(四)优化纳税服务

1.数字化技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数字化时代对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等理念方式的要求必然会更高更严格,拓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范围,提高应用程度,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提供更多个性化、智能化的办税缴费方式以及多元化、“一站式”的服务创新举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

2.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完善专门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法律、简化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细则、搭建更多社会化权益保护平台,建立健全纳税人法律救济制度等,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整体满意度。

(五)推进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治理变革

1.构建数字经济的税基估值体系

数字经济的核心是重塑生产力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无论是新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还是新型数字技术同传统产业融合,都存在价值难以准确衡量和归属的问题。现有税基规模与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相匹配,催生出对构建并完善数字经济下税基估值体系的迫切需要,以降低数字经济对税基估值的影响。当前,我国各研究和统计机构均对数字经济的估算体系进行了初步探索,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估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建立标准统一规范的核算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应依托统计部门,在原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下,改进经济活动核算方法,对特定数字经济活动和数字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建立健全数字经济规模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应及时对接,改进相关税基核算的原则和方法,避免税源流失和税负错配。

2.规范数字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

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活动中纳税主体界定存在困难,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信息技术的留痕特征也为税收治理中应收尽收带来了便利,为合理确定纳税主体留有余地。解决纳税主体界定问题,一方面要在数字经济视角下合理化纳税主体认定标准,以资金流向和主要受益方为原则确认纳税主体;另一方面,在常规纳税主体认定之外,也要对特定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相关主体进行甄别,赋予其纳税义务,例如平台企业、交易活动中的担保第三方等。

3.破解传统常设机构认定困境

当前,对于传统常设机构认定困境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确立虚拟常设机构。这种方案认为,一旦数字经济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或电子化的手段,与来源地发生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尽管可能企业在来源地不存在实体性的固定营业场所,但可将其认定为虚拟常设机构。该方案是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扩展与延伸。另一种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所提及的经济关联度概念,即显著经济存在。这种方案主要是基于收入、数字化和用户等方面,考察数字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是否在来源地构成显著经济存在,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来源地的应纳税主体。当前,国际社会对两种方案的探索尚未有定论,虚拟常设机构和显著经济存在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常设机构认定困境问题,但显著经济存在是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颠覆,改革力度较大,因此会对税法体系产生较大冲击。对我国而言,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有关常设机构认定问题的方案都应被积极探讨,并及时推出关于常设机构认定的改革方案,且对确定方案及时立法规范,以更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

4.优化税收治理工具和手段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对税制和税收治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多种便利。税务部门应创新税收治理工具和手段,深入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进税收治理方式,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前述税基确定和纳税主体认定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税收治理工具和手段的配合。优化税收治理工具和手段,具体来讲:一是要以大数据为支撑,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进政企合作,探索政企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涉税交易数字管理系统,探索税收征管的精细化模式;二是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等经济业态的管控,防止税源流失;三是要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税收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税收治理效率。

参考文献

[1]2021年10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讲话。

[2]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剑桥中国经济史:古代到19世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3]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1-10/20/c_1127975334.htm(新华社).

[4]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求实,2022(2).

[5]税收大数据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向好[N]. 中国税务报,2021-7-26.

[6]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7]Weitzman,Martin., The Share Econom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8]维基百科:长尾理论(The Long Tail),http://wiki.mbalib.com/wiki/长尾理论,2014年9月8日访问。

[9]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1.5.

[10]广州市人民政府网.2018 年花都区政府工作报告[R/OL].

[11]http://www.baike.com/wiki/%E7%94%B5%E5%95%86.

[1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02.03.

[13]https://data.stats.gov.cn.

[14]李梦娟.互联网、大数据与中国税务变革(三)[N]. 财会信报,2018-05-14(B04).

[15]李蕊,李水军.数字经济:中国税收制度何以回应[J].税务研究,2020(03):91-98.

[16]王宝顺,邱柯,张秋璇.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基于常设机构视角[J].税务研究,2019(02):86-91.

[17]张斌.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挑战与机遇[J].国际税收,2016(06):30-32.

[18]袁娇,陈俊言,王敏.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基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1(12):28-34.

[19]孙红梅.关于数字经济时代全球税收治理的几点认识——基于“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的视角[J].财政科学,2021(11):26-34.

[20]张俊伟,尤梦莹,黎昕奕.数字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应对[J].中国财政,2021(18):59-61.

图片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简介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以“发掘和应用财税大数据,实现数据赋能”为宗旨,致力于开展财税大数据的政策研究、学术交流、教育培训、成果应用等工作。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拥有众多全国财税与大数据领域的专家及理事单位,是财税大数据科学研究的先行者,是财税大数据实践的落地者,是互联网、大数据企业的知音,是产学研结合的数据领域研究专家的摇篮。主要社会合作与服务工作如下:一是以财税大数据理论与政策研究为基础,不定期发布财税大数据、数字经济相关研究成果;二是组织学术研讨与实践调研活动,及时研究总结财税大数据理论前沿与实践模式;三是培养财税数字化人才,并组织专家团队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数字财税管理工作;四是实现专业与技术的双轮驱动,推进智能财税应用场景的实践落地。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财税大数据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点。在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应用推动下,智能财务、智慧税务不断涌现。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国内环境面临严峻形势,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场景不断涌现,如何充分利用好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智能财税的精准定位、精准征管、精准传送涉税信息,使纳税人充分享受信息资源和税收红利,对于国家发展、民生福祉和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财税大数据具有全面、深邃的特点,汇聚起来可洞观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挖掘下去可洞察微观企业的经营规律。本专委会将协助理事单位开展调研活动、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赋能财税数据科技发展,共获数据资源,共铸数字财税生态。有财税部门的支持,有专家学者的助力,本专委会定将成为推动财税大数据共同发展的纽带、合作创新的平台、人才培养的基地!【提示】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欢迎垂询:加入会员、理事,购买《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2022)》,或其他合作与发展事宜,联系方式:黄老师:18911815557;宋老师:13512021691

图片

共 1 页 1 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