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隆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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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下午,《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发布会在云端顺利举行。由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中财大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众合云科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大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和常务副秘书长黄洁瑾主持此次会议,会议不仅邀请研究团队发布了《报告》的主体内容,还邀请多位业界专家学者针对网络直播税收生态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此次发布会参会人数达800+,会议讨论发言气氛活跃、热烈,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满满,并期待下一次研究成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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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上)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大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 (下)黄洁瑾常务副秘书长

 一、《报告》的研究背景与主体内容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昌对报告的研究背景、框架和核心观点进行了阐释解读。据介绍,《报告》是基于市场调查数据与典型案例展开的研究,通过将主播的成本投入与收入状况进行对比,结合政策走势和现阶段税收治理模式,做出了对未来形势的初步判断,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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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蔡昌会长

蔡昌指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呈现出强虚拟性、高流动性、跨区域性和强隐蔽性等特点,网络主播存在收入类型复杂、收入性质易转换等较多问题。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娱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力度的逐渐加大,直播行业的规范化整顿十分必要,构建以政府监管方、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等多方协同共治的税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1. 直播行业经济价值高,涉税问题争议大

众合云科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庚鑫介绍,至2021年底,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用户规模达6.35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44.94%,且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飞速发展的直播行业为提高我国就业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能升级、助力复产复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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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艾媒数据中心(data.iimedia.cn)

庚鑫还谈到,网络直播行业产业链关系复杂,涉及上中下游的多维主体,三个层级之间相互作用,联系密切,资金链、产品供应链、流量链相互关联,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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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上)庚鑫专家在发言 (下)专委会研究助理周璇在发言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研究助理、中财税务硕士周璇对“薇娅”这一典型涉税案例进行了剖析,并借此展开对网络主播劳动关系、所得税与增值税问题的讨论。在实践中,当主播和经纪公司、公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时,税法对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标准不够清晰,无法提供准确无歧义的判断标准。而针对“打赏收入”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税法未清晰界定,实务界中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2.主播收入结构呈金字塔型,成本扣除易引发争议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研究助理、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吴迪按照直播内容的不同对网络主播进行了分类,并概括出网络主播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收入特点。某机构调研数据显示,约97.3%的主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主播行业整体收入结构呈金字塔型,两极分化较为严重。据北京微洞察市场咨询公司的调查数据,网络主播付出的成本主要为创作工具费用、外景费用、营销推广费用、人力成本、自我提升费用和公益活动费用等六大类,其中创作工具费用由于部分无法在直播和生活两个方面明确区分开,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存在一定比例的无法扣除的情形(主播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营时)。营销推广费的性质界定也存在一定差异,进而导致扣除比例上的不同。

主播的购买流量等刷单支出往往难以取得合规票据,也就无法实现税前扣除。主播的自我提升费用中,除了学历教育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允许税前列支,其他声乐、舞蹈、瑜伽、厨艺等个人技能培训费很难直接视为允许扣除的成本支出的一部分,在税款扣除上与税务机关易发生争议。

从调研数据的成本支出结构分析可知,占比最高的是人力成本项目,营销费用次之,而这两项基本占到成本总额的近七成,其他项目占比较小,除外景费用占比稍高以外,一般都在3%-5%之间。

3.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提升空间

现阶段税收征管存在可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有关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纳税主体身份认定存在困难、纳税主体信息获取存在困难;电子纳税申报制度覆盖面不广;纳税人信息共享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手段有待革新等。

4.直播行业税收监管力度加大,查账征收势在必行

众合云科研究中心税务顾问宋宇娟通过列举2021年以来主播涉税问题被罚典型案件以及各省市出台的关于网络主播查账征收政策,再现了税务机关应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查处、强力监管的具体措施。宋宇娟向我们介绍政策的发展趋势,即从短期来看,考虑到网络主播群体涵盖面广,知识水平及建账能力参差不齐,无法一步到位完全落实查账征收政策。在短期内将实行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征管手段。而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在未来智慧税务治理时代,税务机关不再“以票控税”,而是实施“以数治税”,对税务风险的把握和税款计算做到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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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众合云科联合创始人、首席数字官 胡万军

众合云科联合创始人、首席数字官胡万军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分别针对政府和税务部门、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首先,对政府与税务部门来说,向直播行业宣传纳税观念、保护主播合法权利、构建直播从业人员的纳税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同时,建议推行央行数字货币,更好监控直播平台资金流。其次,对直播平台来说,严格履行扣缴义务,自觉担当行业自律责任是基本要求,而开发“税费管理智能系统”,积极探索“直播行业成本投入与核算新模式等不仅可以做到税务合规,还能借此吸引更多的直播从业人员。第三,对于网络主播来说,不仅需要依法纳税,合规开展直播活动,还要提前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做好查账征收的准备工作。

 二、专家学者话题讨论 

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小强指出,直播生态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首先应当支持、鼓励其发展。在数字经济的带动下,市场模式从实体转为虚拟,合同交易形式发生从纸质到电子的变化,交易主体从两方发展为多元化,同时交易环节也从运用一般等价物——货币进行交易到现在的由货币购买虚拟礼物,再由虚拟礼物获得者将虚拟礼物转换为货币,即增加了一道交易环节。针对数字经济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杨小强表示其尚未对传统税法、税收体制造成颠覆性影响或冲击,也即现行税收体制依然能够解决新型问题,我们要对税收制度有信心。现阶段更应该考虑改进的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如纳税人的隐私权保护和政府知情权如何协调、税收征管法如何进一步修订、如何规范平台的信息披露责任等。杨小强建议可采取逐步扩大平台应提供的信息清单的方式,以逐步落实平台对执法部门的协同治理。杨小强借荷兰一位音乐家街头打赏收入被欧盟判定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案例,向大家阐述了增值税作为“合同税”,需要具备合同关系、对价以及控制关系等前提条件,提出可以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欧洲的立法经验。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焦瑞进指出,要想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首先就要在税制建设上编织天网不留漏洞,从立法层面杜绝收入性质的转化变通,做到政令统一,不相互矛盾,提高政府公信力。在税收征管上,应该进一步建设系统性的税收征管制度,构建征管全流程管理模式,加强处罚的后续跟进管理。同时,要在征管手段上不断提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能征管,不留死角”,做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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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上)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   (下)焦瑞进常务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施正文表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具有虚拟性、变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等特征,衍生出的网络直播业态具有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多元性,产业链条长等特点,这些都对税法规则的设计、税收策划带来了影响,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也因此产生了逃避税问题。数字经济发展到现在,与传统的工业经济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遵循的原理和基本的税收体系依然没有被推翻,更多的是为税制设计和征管、遵从带来了不同思路与方法。我们在对新问题进行分析时,不是要背弃原理,而是更好的运用原理进行解读。比如主播虚假的工作室,在形式上具有完备的手续,而具体的经济活动并没有通过工作室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就不能定义为经营所得。进一步延伸来看,利用工作室进行税收策划时,在税法上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呢?我们可以确定其不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节税行为,但它是逃税行为还是脱法的避税行为值得讨论。如果充分披露了收入流向和基本信息,是否依然会被界定为偷税值得深入探讨。

施正文指出,网络主播的涉税问题涉及税法基本问题、基本原理和价值规则,也涉及处罚裁量及合理性问题,据实扣除规则等。税法改革需要将未来经济的发展比如就业更加灵活等因素纳入考量,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出现的经济新形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就更能得到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宋永生副局长从税务实践一线视角,对互联网平台、平台经营者和税务机关三个层面分析了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指出现存税务问题并提供了税务合规的建议。宋局长认为,当前平台经济总体态势良好,但存在不规范、不真实、不合规的问题:一是缺少独立信息系统支撑的平台以致数据信息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二是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身份不同,收入性质的界定比较模糊;三是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存在专业水平不足问题。针对第三个方面,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更为深刻地感受到:一是税务干部追责问责制度严格,同时为了金税系统安全,税务干部难以全面掌握一项业务的全貌,工作如履薄冰。二是税务深度监管无力,目前对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应用还不够深入,难以对平台经济实行深度监管。三是平台经济的相关法律滞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空白,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落地执行和平台经济税务合规的操作难度。

宋局长相信平台经济监管将进入常态化,平台经济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直播平台要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鼓励平台构建自己的信息化系统、提升业务全数字化管控能力、搭建自己的核心团队。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务一线干部首先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台经济的指示精神,落实好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强化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学习用好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平台中的常态化监管。在服务平台经济的过程中,认真负责,使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一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大胆服务、贴心服务。此外要定期开展对平台经营者数据安全性教育,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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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上)施正文教授    (下)宋永生副局长

某国企财务总监、高级税务管理师、管理会计师潘慧君女士则站在实际操作层面分享了企业在思考有关问题时的侧重点。如针对企业与个人订立劳动关系问题,考虑的更多是个人涉税事项和社会成本的权衡,遵从的是收入和成本的匹配、付出和回报的对称性原则。面对是否享受核定征收等系列优惠政策时,也要首先考虑对社会风险的把控。而财务核算过程是选择搭建ERP系统还是借助于第三方平台,企业主要考虑的两个问题一是核算的精准度能不能保证合规的基本要求,规避涉税风险,二是对业务成本和流程的把控是否到位。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邓远军分享了他对网络直播税务的三个基本观点。首先,当前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的主基调是要发展要扶持。其次,这种扶持首先要解决网络直播最基础的税务问题,也就是技术性问题,需要明确经营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划分,需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平台登记并重。第三,在网络直播税收治理上最核心的税务问题有两个:一是个人所得税,工薪薪金、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划分问题,二是如何通过税收征管把网络直播该收的税收上来。邓会长表示通过专项行动加大要案查处以起到发挥政策宣传作用、发挥大数据税收信息共享综合治税作用、发挥平台代扣代缴税款等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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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上)潘慧君 总监(下)邓远军副会长

 三、问答环节 

发布会过程中观众积极在评论区、留言区进行交流反馈,提出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层解答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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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网络主播的收入时点分类界定模糊地带有没有解决路径?有什么需要严格把握的规则?

杨教授:从时点上来讲,权责发生制应该按照合同来进行界定。但是合同现在从口头或书面变成了数字化的合同,就需要考虑如何在数字化的合同里面认定这个时间。比如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履行的时间还有收费的时间,所以这个走势可能还是要回到电子商务法,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2:请问对主播通过零工平台结算完税有什么合规性的看法与建议?

潘女士: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和税收洼地是基于它的业务真实性来做介入的。这个业务真实性判定当下不能只是考虑到合同的一个因素。在合同业务流程这方面,资金流向和平台数据的一致性要做切入,这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是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企业的税收成本比照着正常的税收比例与行业的税负差异太大的话,就会引起风险预警。有一部分费用是可以用的,但是一定是要站在真实的角度做切入,要把握好尺度,关注企业整体税负的合理性和风险稽查的预警机制。如果使用后出现当地政策不稳定,也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纳税申报环节税务部门也会针对不同企业定向推送一些风险预警提示,财务人员更应该关注推送的具体风险点。

问题3:企业主播如果收到虚拟财产,那如何界定产权,是主播个人所有还是企业所有?

焦会长:虚拟财产是归个人还是归这个企业,实际上他们在做这项业务的时候合同中会对此进行明确的划分,特别是打赏的虚拟财产。如果这个比重很大的话,企业一定不会让主播来独享。至于这个虚拟财产怎么来征税,难点在于虚拟财产的估值。理论上来讲估值以后才可能有所得,才可能需要纳税,比如要拿虚拟财产作为资产来投资入股的时候,那么它就有一个资产评估,在这种估值以后才能实现所得啊。就像股票始终是波动的,在此期间它是不好征税的,但在出售的时候就会出现一般等价物,可以进行价值的衡量。实践当中,应该有相应的一种标准,时间的判断等等,需要看具体的政策细则。

问题4:请问有什么网络直播税收未来需要继续研究完善的思路方向?

徐局长:首先是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经营所得界定的具体落地,怎么做?哪些是直播的收入,哪些可以变成劳务报酬所得,哪些可以变成经营所得,如果能把这些政策落实成一个模板,将来税务机关判定就会非常清楚,实操性上降低风险。第二,政策方面,个人感觉税务局目前还没管到这一层,国家在调节税收的过程中,征税征多少,在哪个环节征,在哪个时点征都应有界定。第三,核定征收绝对不是说在这个时代就没有了,核定征收依然是税务征管的一个手段,是针对不会记账、记账真实性程度不够的群体,中小型企业还会有核定征收。这就要求未来继续出台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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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徐局长

问题5:如何理解审慎包容态度?

施教授:直播带货是新兴经济业态,其突飞猛进的发展对我们的现行的政策制度和分管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这种新经济新动能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向,一个经济形态在发展的初期必然有不规范,审慎包容就是说在政策的原则当中就需要体现包容性发展,允许试错。税收执法严宽相济,严格执法又要秉承法治的精神和理念,体现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终我们的执法也好发展也好就是要惠及纳税人。这个不是一个宏大的问题,它是一个很实际很具体的问题。

问题6:主播工会组织的虚拟刷单行为,税局如何界定如何计税?

宋局长:这属于是平台经济自身特点问题,作为税务机关来说,为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税收环境,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瓶颈采取的是鼓励创新为主,包容审慎为监管原则。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就说防止走极端,包容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鼓励的是创新、投入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审慎就是在我们现在这个法制框架下,和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开展监管,确保我们监管的依据和监管的程序都是合法合规的。总而言之刷单行为是一个虚假行为,是税务机关要打击的对象,不放松错误行为这是我们税务机关目前执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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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记录人:王诗瑶 汪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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